山西大同大学计算机与网络工程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6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山西大同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大学[202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审议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类型与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类型: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评比中无任何弄虚作假现象。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三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 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 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发的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将国家奖学金名额按比例下达各学院。
第十条 本年度学院名额分配规则:学校下达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共计4个。考虑到各专业课程设置、培养方案存在差异,实行分专业分配名额,4个专业各分配1个国家奖学金名额。学院可结合各专业人数及历年名额分配情况,动态调整后续年度相关专业分配名额。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
(二)班级推荐环节: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初步推荐。综合成绩核算公式:综测成绩=70%智育成绩+30%德育成绩。班级推荐候选人须同时满足智育成绩、综测成绩均位列班级前10%(含10%),且综测成绩为班级第一名;每个班级可推荐1名候选人上报学院。
(三)学院审核遴选环节:学院对各班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入围学生须同时满足智育成绩、综测成绩均位列全学院前10%(含10%),且综测成绩为对应全年级第一名。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候选人进行集体研究,提交学院党委会初步拟定候选名额,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名单。
(四)学院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须由学院党委书记、学生工作部(处)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时审批同意方可。
第七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获得奖学金名单直接一次性存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一经存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任何人或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奖学金用途。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监督反馈机制,加强对班级评选尤其是辅导员自律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举报邮箱(sxdtdx@126.com)接受学生关于奖助学金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档案材料,包括评审程序、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